一:1:法律允许汝州市公安局暂扣该轿车三年六个月吗?
2::法律允许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队长陈战伟,把该车居为己有做代步工具吗?
二:1: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请了湖北省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查清该车的来龙去脉.
2:经上海大众物流分拨中心和上海大众保卫科查实,该车于1997年元月30日从上海大众安亭库移出,发往四川省德阳库,但四川省德阳库证实有该车的入库手续和编码,就是没有该车的出库手续和任何记录.
3:经上海大众质保部和汽车二厂质量科证实,该车合格证上"检验员"的部位应有检验员的章子;
在"注意事项"的空白位置应有"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安亭检测站"的蓝色原始章.
三:1:经多方面查证证实后,我于2002年11月在湖北省襄樊市樊东区法院,向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总公司和襄樊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我胜诉.
2:上海大众不符判决,上诉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法院以"先刑事后民事"为有,终止该欺诈销售一案.
3:区法院可以"先民事后刑事",中级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先民事后刑事"呢?
四:1:直到2005年8月公安部在全国大接访的时候,汝州市公安局接到河南省公安厅的通知,才把该轿车退还给我.
2:我带着汝州市公安局给我的证明,请求襄樊市中级法院判决本案,但是至今襄樊市中级法院也没给我答复和回复?
五:1:作为上海大众在全球这么有品牌的公司,是否有责任和义务把该车的事实真相查清楚呢?
2:一个善意的购买者,五年了还在经受着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折磨呀,上海大众是否应该还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3:七年了,我如何来运用法律来捍卫我的合法权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