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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05/04 08:05)

风险投资在科学技术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过程中所起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以它的高风险、高效益、高增长潜力的投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许多地方政府已把风险投资产业作为振兴当地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存在一些问题,研究和探索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起步中的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风险投资运作无法可依的问题。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推动力,而完善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促进本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风险投资的政策与法律,如美国的《银行法》、《小企业发展法》,英国的“贷款担保计划”,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和《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都规定了关于鼓励、保护风险投资的有关条款。我国风险投资业刚起步,尽管有一些有关风险投资的间接政策法规,如“科教兴国计划”、《公司法》、《专利法》等,但还没有直接调整、规范风险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政策立法的滞后,将影响甚至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导致高新技术和知识经济发展缓慢。

2、市场不健全,金融机构并未因向商业银行转化而真正走向市场。银行的货款风险管理使得无三年以上业绩并且规模偏小的企业很难获得信贷支持,《商业银行法》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就锈化了银行对风险企业产权投资的路子,而同时吸纳社会资金的投资公司偏少。我国建立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退出渠道不畅,退出渠道不畅势必阻碍风险投资的介入,同时,也影响整个风险投资市场的发育。

3、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不力造成流失和浪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依法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的重要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专利大国。我国每年都能涌现出不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但由于缺乏风险投资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流失和浪费。

4、缺乏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析人才,难以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经济作出客观评价。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虽然具有很大的风险,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同时又具有极大的效益产出,一旦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取得从生产到市场上的成功,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当然要力保高新技术开发成功,就需要有开发的成功率,这就需要有对风险项目进行评估的有关领域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对风险基金运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必须高。目前,这样一批既懂金融又懂管理,还有相应科技知识的人才在国内是相当缺乏的。
  
  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成长的对策分析
  
  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缓慢的原因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低,而转化率的瓶颈又在于资金的短缺。要改变祸害这一状况的有效途径是大力推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以下的措施:

1、开辟多渠道的商业风险资本来源,建立政府风险投资,政府参与风险投资,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格适当加以放宽,逐步健全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首先要解决商业投资资本的来源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资本有以下几种可能来源:一是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在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目前由于保险法的限制使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借鉴国外经验,适当放宽保险公司的限制是开辟风险投资资金的重要渠道。二是个人投资者。目前我国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数额巨大,如果能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是能有一个机制将其运作到风险投资领域,将对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外存在专门的为新兴企业、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的政府风险基金,以协助商业性风险资本对企业的投资。我国建立政府风险基金,政府参与风险投资的信誉,增加投资者的安全感,既可引导投资,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投资的有关政策,并且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可以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作用。风险投资是一种中长期投资,目前在我国由于对上市公司要求的条件严格,使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时间周期过长,不利于风险资本的流动和再投资,因此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或者推行第二板股票市场,是促进风险投资和发展风险资本的必要条件。

2、建立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保险、税收贷款优惠、政府担保、政府补助、知识产权保护等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顺利健康发展。①制定风险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保险是指投资者向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项目如果失败,保险公司退还项目的部分损失。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保险制度,立法时规定由国家专门拨款成立国家风险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投资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业务,以便减少我国创业投资风险。所以说制定风险保险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具有重要的意义。②建立税收贷款优惠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证风险资金的筹集和投放。政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税收方面免税或减免,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如给予风险企业以低息或无息贷款。③确定政府担保的法律制度。为了鼓励银行支持风险投资,许多国家规定了政府担保的法律制度。政府担保意义在于国家用少量的钱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转身风险投资,政府担保确有“放大器”的功能,制定我国风险投资的政府担保法律制度,可以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转向我国的风险投资业。④规定政府补助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种无偿补助,目的也是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新加坡政府规定投资风险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极其重视,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等,但还很不完善,并且在运作时也存在着极不规范的问题。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和修改一些知识产权法规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加大培养风险投资事业所需的专门人力的力度。企业进入市场,无形中把风险与效益联系起来,而作为风险投资事业,风险系数更大。为此培养一批既懂金融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职业风险投资家,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风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业务的本身的特点要求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①强烈的投资意识。只有具备这一意识,面对高科技各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变化,在投资成功与否还不确定的时候,风险投资人能根据自己对投资目标的缜密分析,对市场的理性分析,果断、有效地作出投资决策,并对此抱有必胜的信念。②丰富的知识和管理才能。风险投资目标行业的多样化、风险企业家的个性化、投资周期及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要求风险投资人必须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结构和管理能力,包括科技、金融、法律、财务、管理,甚至直接运作风险企业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样,投资人投资决策的判断力也是建立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基础上的。③较强的人格魅力。风险投资者既是投资者,也是管理者,这种集资本、所有者于一身的双重角色,必然要有较高的人格特征作保证。 (据《现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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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aoju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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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5-05 02: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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