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013 浙江杭州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孔建祥
中国农工民主党浙江省委会省直党员 中级律师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初始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业委会委员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小学退休的教师周某某,其爱人也是中学离休教师,在2003年12月他们在读大学的女儿在一家单位面试回校过马路时被一名醉酒司机(刚刚加入某外国籍,是位外籍华人)超速、开错车道等多种严重违章给当场撞走了。
为得到一份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们特别是其母亲在痛失爱女的悲痛中奔波了近半年多,甚至亲自雇车以自己为参照目标以不同的速度在事发地点做试验,验证车子当时是否超速行驶等状况,终于经过四次认定最后才得到省公安厅公正的责任认定:醉酒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女儿不负责任。结果肇事司机被判了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据称在判决后不到三个月,为了逃避赔偿肇事司机就顺利出境了。
一个因历史的原因其父亲在20多岁被错划为“右派”,还被关进监狱5年,在右派期间一直没法结婚,直到49岁才平反,平反后匆匆结婚,50岁才有这个宝贝女儿,当他从产房里抱出女儿那一刻时就许下诺言:一定要把女儿培养成一名大学生!他是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把女儿培养成大学生的,当其爱人70岁时终于实现了自己的诺言,把女儿送进了某市一所大学,谁知道就在女儿即将大学毕业时就被这个醉酒司机给毁灭了,把其爱人一生的希望打碎了,再次把其爱人打入了人间地狱!
当时其爱人一直不肯火化女儿,他们在殡仪馆和女儿一共呆了20多天,女儿火化后他立刻就精神失常了,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近两年来,其爱人一直要去住院治疗,他们女儿的骨灰至今还放在家里,舍不得把她放到公墓去,其爱人整天沉浸在思念女儿中,两年来他们每天要给女儿放电视,开电脑…
如果不是这场悲惨的事故,他离休后本来应该幸福地享受他的晚年生活,可是醉酒驾车葬送了他们女儿生命的同时也葬送了其爱人的“生命”,其爱人当年被错划右派也没这样痛苦,这种50岁得女70多岁丧女的精神痛苦并不是死亡赔偿金就能弥补的,一个即将参加工作的年轻生命岂止是三十万元(一审判决支持的赔偿额)就能弥补的……为了安慰那可怜的爱人,其爱人一直在盼望早日能实现这个残酷的愿望。
事后他们于2004年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万多,一审开庭是2005年1月31日,但在近9个月后的2005年8月的判决结果是按照2003年人均标准数字来赔偿的!2005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一审法庭辩论是2005年,上一统计年度理应是2004年,虽然开庭时还没有权威部门的正式公布当地的平均标准数字,但开庭时他们已经递交了2004年度的人均标准数字给法院的,该数字与事后公布的完全一致,而实际判决时已经实行了该司法解释和正式公布了2004年度的有关数据,是否应该按照2004年度的标准赔偿呢?为此他们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消某市法院的错误判决,改为按照2004年度标准赔偿,并继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94万元,因为一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连一分钱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没有得到支持。
其爱人这样的精神打击世上确实不多,右派大部分是结婚后被错划,现在都该有孙子了,所以其爱人的一生真的是很惨,只有赔偿精神抚慰金才能完成纪念女儿的愿望,象这样的特殊案例能否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
有关司法解释是否能得到补充或修改或取消?一个司法解释是否能剥夺公民的民事基本权利?特殊案例需要特殊的判决,是否能够“创新”而不是机械照搬陈规将是考量审理法院、法官的认知和良知!
被上诉人代理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是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再次歪曲了法律意义,更曲解了本案的真正案情。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被告司机根本没有真正受到刑事惩处,其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已经出逃数月,至今还逍遥法外!否则省公安厅副厅长也不会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抓捕该罪犯了,怎么能说是受到刑事惩处了呢?某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形同虚设,是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更何况本案一审判决时被告司机早已出逃近十个月了,为什么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令人费解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批复》之规定不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不是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批复,不适用本案!因为其中还有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费等,是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将一般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混淆了,那还有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之一车主施某呢?他也是民事被告之一,他总没负刑事责任吧?难道车主也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上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民事侵权都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难道严重侵权达到刑事责任就不该得到赔偿?况且该刑事判决是否真正起到了惩罚作用还很难说?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了94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均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解释,对于实践中参差不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案发时被告司机是某某(某市)木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侵权人完全有承担赔偿责任能力,可是侵权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和经济赔偿,侵权人采取了卑鄙的欺骗手段出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也是很恶劣,明明知道自己醉酒、明明知道这辆车是不能上路的车(车灯不符合技术标准),但他无视法律,其行其素,终于酿成了一起惨剧,给上诉人带了一生的痛苦,侵权人这种任意践踏他人生命,任意践踏其国法律的行为、手段是极其恶劣的,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罕见的。当看到其爱人这些饱含辛酸的数字就知道其爱人这一生是多么的不辛,当其爱人从产房里见到女儿的第一眼时,就发誓要把女儿培养成一个大学生!那时教师的工资不高,上诉人又在安徽工作,其爱人历尽了千辛万苦把女儿培养成一名大学生,可是就在女儿即将大学毕业时却被醉酒肇事司机夺去了生命!上诉人全家人的精神一下就被击垮,特别是其爱人,数次住进了精神病医院,其爱人这一生的痛苦经历是多么惨,他的遭遇是极为罕见的,按照国家政策女儿可以安排到上诉人身边,安排到教育系统工作,天伦之乐的画面就在眼前,可恨的醉酒!可恨的醉酒肇事者司机彻底粉碎了这美好的一切!给上诉人一家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也变相夺走了其爱人的生命!至今其爱人一直处入精神恍惚之中,他在痛苦中等待这场官司结果,在痛苦中度过他不多的余生。
从这里可以看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是多么严重!在这里上诉人并不是想把其爱人22年的右派所遭受的痛苦怪罪到被上诉人身上,之所以在这里提出其爱人这一生所遭受的遭遇是更加说明这个女儿对其爱人来说是多么的珍贵,更加说明其爱人的精神损害到了何等程度,当年他被错划右派时也没现在这样痛苦啊,不是错划右派的话他这个年龄该是做爷爷、外公的时候了,现在他每天都要看女儿的照片,那种痛苦的惨状真叫人惨不忍睹!这一切都是由侵权人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过去的22年痛苦历史已经有女儿弥补了,国家也给予了上诉人极大的关心和照顾,现在侵权人的恶劣行为把其女儿夺走,再次把其爱人打入人生低谷,爱人现在患上“心因性精神病”(有医院证明)被告司机在夺走其女儿生命的同时也夺走了其爱人的生命!这样的精神损害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是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是绝对不公平的,94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代替其女儿的生命,更不能弥补上诉人到死的痛苦!可是金钱能给女儿办实事,女儿生命没有了,以此来纪念上诉人可爱的女儿。其爱人身体一直不好,70多岁的老人,怎能经受如此的打击啊,他把一生的希望都寄托在女儿身上,是女儿使他忘记了痛苦,是女儿给他带来了欢笑,为了让女儿实现她生前能留在某市工作的愿望-----上诉人在几年前用尽全家的积蓄来某市买了房子,把女儿布置了一个房间,上诉人到今天还在给女儿买一些该买的东西,这种人间悲剧都是被告司机醉酒驾车所造成的。
上诉人诚恳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体现了对醉酒驾车的严惩!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力度严惩醉酒驾车,去年上诉人包车去现场求证时就想到,每场车祸都离不开醉酒和超速,如果没有醉酒和超速这两个恶魔车祸悲剧绝对不会发生,如果那天被告司机没有醉酒,没有超速,那其的家庭现在该是多么幸福啊,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很大的惩罚意义,还有本案的第二被告小客车车主施某,上诉人认为车主应当有对车辆本身的性能安全、对司机进行不可醉酒或酒后驾车等安全方面的教育,而第二被告施某不但没这样做,相反还让自己车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让醉酒驾驶员去驾驶,结果酿成了一起人间悲剧!第二被告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理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中第二被告辩称自己是残疾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试问一个能拥有私家小车的车主的酒店老板能说没有赔偿能力吗?请求高院判令被告施某承担连带责任,给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前醉酒驾车造成的车祸是举不胜举,某市2005年截止7月15日发生醉酒或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130余起,造成21人死亡,而去年同期醉酒或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只有50起,造成10人死亡。这两组数字相比,今年醉酒和酒后引发的事故比去年同期相比翻了一倍多,死亡人数也增加了一倍。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再不严惩醉酒驾车还会有更多的无辜生命葬送在凶残的车轮下。据中央电视台记者调查,从2004年5月1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截止2004年12月31日平均每个月醉酒驾车造成死亡人数是401人,而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平均每个月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是348人,为什么在新的《交通安全法》颁布后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概率不但没降低反而还升高了?根据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的张柱庭教授评论是执法力度不够,他说:“从去年发现对醉酒、酒后驾车的真正严厉执行严惩的不是很多”,所以上诉人请求法院对醉酒驾车要加大力度严惩!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在惩罚醉酒驾车。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及现在的二审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同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依据,足以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依法及时、公正判决。
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等待,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在2006年年初判决全部支持上诉人的观点和准确、合理的要求,判决按照当地2004年度标准赔偿,同时判决按照已知的现有全国地方法院公布的同类案件最高限额赔偿了上诉人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由车主施某承担连带责任。后经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经全部实际执行完毕。至此,虽然没有达到上诉人的全部要求,但案件本身终于得到了合理、合法,公正、公平的解决。
该案件关于责任认定问题曾得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上海电视台《律师视点》栏目的关注和报道,在上诉案件开庭时得到本地多家电视和报纸媒体的特别关注和报道,先后有全国很多媒体都予以转载报道。
该案的处理、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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